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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臨時工”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?
陳某在A、B兩家公司做“臨時工”,每天按上午、下午分別在其中一家公司從事2小時的保潔工作,工資按小時計算,一月一結。
2015年6月,陳某在B公司上班時,不慎從樓梯上摔下致傷,花了3萬余元的醫遼費用。陳某要求B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時,方知A、B兩家公司均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,B公司稱可以不為“臨時工”辦理工傷保險。那么,“臨時工”陳某是否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,應向誰索要賠償?
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:
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,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。
“臨時工”當屬其列。
《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勞社蔀發〔2003〕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