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員工增加工作量,員工拒絕,可以辭退嗎?
小劉入職某報刊公司以來,一直負責自己區域的報刊投遞配送等工作。
2020年3月13日開始,因負責該區域物流配送的物流專投員辭職,該公司未征得小劉的同意,將該專投員的工作分配給小劉,致使小劉每天加班3小時,難以在原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該公司的工作安排。
小劉拒絕配送Quan部物流貨物。該公司依據《員工獎懲制度》以小劉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小劉解除勞動合同。
小劉認為其行為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,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該公司支付賠償金。
從本案小劉配送報刊及物流件的區域、路線、配送量以及快遞員配送物流件的實際情況分析,小劉主張增加工作量后每天需加班3小時,符合實際情況。
該公司未經小劉同意擅自增加超出合同約定工時的工作量,應視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,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。
并且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四十一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條規定,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。
因此仲裁委認為,該公司未經協商增加工作量讓小劉加班,已違反《勞動法》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。需要支付賠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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